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恰当的,但还存在着下述情况之一:
(1)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公司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注册会计师的看法不一致,又不愿进行调整,而且这种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能够准确地计量。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应予调整的项目,被审计单位已经做了处理的,如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或在不便调整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反映的,审计报告中就不再表示保留,只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列示。但被审计单位对于注册会计师认为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整事项不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应将这些对审计意见有较大影响的内容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出,并说明理由,指出这次调整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因审计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即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实施的审计程序,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而无法实施,也难于实施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而且无法实施的审计程序对被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可能产生影响。
(3)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即被审计单位的个别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公司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但前后期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导致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是可以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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